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5號債權人 孫朝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翼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或「民國何年何月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