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秋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秋雯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秋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年度案號│116號│48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64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5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64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28日│108年6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