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89號聲請人 顏政雄 即財團法人富帝國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富帝國際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富帝國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富帝國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經行政院教育部於民國64年12月15日台(64)社字第33580號函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為業務需要,經其董事會第15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8年6月24日第15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108年8月13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0186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4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第15條及第16條之部分,分別係新增相對人之業務範圍及文字變更、變更相對人主事務所之地址、增列本次變更捐助章程日期及章程施行程序之變更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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