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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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茂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建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秀如┌──────────────────────────────────────────────┐│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澤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台灣銀行西屯分行│107年1月15日│40,699元│AM0000000││││司││││││││ 張振龍 ││││││├──┼─────────┼─────────┼──────┼──────┼──────┼──┤│002│澤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台灣銀行西屯分行│107年2月15日│51,450元│AM0000000││││司││││││││張振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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