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44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俊傑陳貞 吟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陳俊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11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已訂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否則駁回起訴並取消庭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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