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 劉國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告 曾麗麗
陳洪春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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