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錦烽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新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新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2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7,
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已訂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否則駁回起訴並取消庭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