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施乾元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繳納聲請更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收據。
(二)債務人稱每月支出扶養配偶施 黃鳳珠 之費用10,000元等語,請釋明施黃鳳珠有無薪資或其他工作收入、何以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及依法應分擔施黃鳳珠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三)請補提債務人、配偶施黃鳳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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