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吳宜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陸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