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速梅 即中建工程行、 楊燦煌楊麗花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速梅即中建工程行、楊燦煌、楊麗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204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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