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
0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2051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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