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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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柏丞木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柏丞木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53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9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