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背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經具保人乙○○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惟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保證金通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該被告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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