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名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下列裁訟訴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940元。
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