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經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惟該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一紙,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拘提未獲)等文件影本在卷可稽。該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