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原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字第9號上訴人 周美梅 (即 周郭儉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上訴人 彭富美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