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健璋 選任辯護人 陳宗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健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健璋(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觸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9年3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原審為有罪判決在案,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之重刑,尚未確定,依諸常情,被告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即行增加,是以為防免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爰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9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楊智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宜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