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2號聲請人 黃惠卿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9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3年8月26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5+1)×10×51=8,16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763,708元,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暨工作情形,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供債權人進行分配?如是,願意提出之現金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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