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86號原告 許鴻鳳 被告潔之方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允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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