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上訴人 何明達 即原告
何燕國 上訴人與 許正儒 因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81,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紘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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