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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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5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10
6年度毒偵字第159號被告林金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海洛因1包(毛重0.2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因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死亡,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月11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該案警方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6年2月27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457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見偵卷第24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1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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