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請求權存在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上訴人正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昇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紫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書記官董培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