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二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昭宜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宏隆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第一、二順位扺押權設定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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