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二號詐欺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