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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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二)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春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上訴人 盛弘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臧幼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信子 律師被上訴人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 訴訟代理人 趙宋賢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