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田汲雷┌───────┬─────────┬────────────┐│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29,337││├───────┼─────────┼────────────┤│送達郵資│705│原繳1614元,已退909元│├───────┼─────────┼────────────┤│測量費│80,000││├───────┼─────────┼────────────┤│法官差旅費│750││├───────┼─────────┼────────────┤│本件送達郵資│102││├───────┼─────────┼────────────┤│合計│4,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