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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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31號
105年度救字第87號原告 朱賓誠 被告 曾大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乙情,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