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上字第4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洪珮婷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