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7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詹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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