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一四五七號、九十年偵字第八○四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壹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MicrosoftWindows」中文版電腦程式軟體著作物,係美商微軟公司擁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非經美商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竟基於意圖銷售營利並連續侵害前揭公司著作權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間某日起,在臺北市○○路之光華商場,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百元向綽號「阿華」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販入侵害上揭電腦軟體著作權之光碟片後在上開光華商場以每片四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賣出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前揭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侵害「MicrosoftWindows」中文版電腦軟體著作權之光碟片一片。
二、案經著作權人美商微軟公司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被侵害著作權情節相符,復有扣案之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一片及該被侵害著作權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有補強證據可佐,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明知扣案之光碟片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而販賣交付予不特定購買者,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視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尚有未恰,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又被告先後多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意圖營利、所用之手段、所得之利益、所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危害、犯罪後已坦承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一片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此經其供陳在卷,自應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立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
法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