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附民原告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附民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楊智勝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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