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淨重參點貳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肆點陸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毒偵字第一六六二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白粉七包(淨重三點二九公克)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顆粒五包(驗餘淨重四點六○一公克)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有前述案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六月調科壹字第020007151號鑑定通知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95)安鑑字第01580號鑑驗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證,參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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