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劉振隆
侯國舜 侯惟馨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告 藍金定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13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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