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 古玲玲 即 范玉英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