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陳秀媖 (即 陳維裕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