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00號原告 蔡金獅 上列原告蔡金獅與被告 蔡金隆 等36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蔡水桝 之遺產,依原告主張之房屋價值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之公告地價核算不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79萬1,320元,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為12分之1,其可分得遺產價額為48萬2,610元(計算式:
5,791,320×1/12=482,6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