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188號債權人 孫清安 債務人 吳澄磬 債務人 楊水勝 高雄市路○區○○路○○○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澄磬、楊水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澄磬、楊水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陳明 請求利息之起算年、月、日(不得早於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及請求利率為何(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票據上無約定者不得高於年息百分之六)?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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