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98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洪玉玲
洪振洪振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洪玉玲、 洪振成 、洪振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9日起至124年6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洪玉玲、洪振成、洪振用於94年6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4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9年6月27日②104年6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6年8月28日②106年7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85,773元②307,1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授信增補契約書影本2件、協議書影本2件、償還借款承諾書2件、放款繳息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398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954│287.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3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陽│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台│樓│計│位││├──┼─┼──────┼────┼────┼─┼─┼─┼─┼─┼─┼──┤│001│37│臺南市將軍區│臺南市將│2層樓房│38│48│5.│10│10│平│全部││││保源里14鄰源│軍區保源│加強磚造│.7│.8│03│.1│2.│方│││││頭31之1號│段1954地││0│8││8│79│公││││││號│││││││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