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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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債務人 郭秋皇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姚宜姈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劉鵬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宋家榮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61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36,13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於友人 陳俊合 經營之老芋牛肉湯處幫忙,採月休
8日輪休制,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10點至下午2點,晚上5點至10點,並無保障月薪,亦無其他津貼福利、加班費或獎金,債務人目前每月薪資為22,0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有老芋牛肉湯負責人陳俊合106年10月6日回函、本院106年10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6年8月29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0,387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且因債務人所列支出中尚包含國民年金保險費982元及健保費405元,業據其提出國民年金保費及健保保費繳納收據正本附卷,亦堪肯認債務人已盡力撙節開支,所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㈢再觀諸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5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41,000元(計算期間:103年11月起至105年10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自陳於該段期間所得總和),有債務人106年11月16日更生聲請狀附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266,646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869元×14)+(11,448元×10)=266,646元)】,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74,354元(441,000元-266,646=174,354)。按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36,13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至為灼然。
三、末查,除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無意見,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年節、績效及三節獎金等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非無全部清償債務之可能,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5.83%,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老芋牛肉湯負責人表示:債務人係伊之友人
,債務人自106年6月起即在該處幫忙,每月休8日,採輪休制,每日工時8小時,並無固定獎金或福利津貼,亦無年終、三節及年節獎金,債務人係自行投保勞健保,債務人過去幾個月均領取月薪22,000元等,有老芋牛肉湯負責人陳俊合106年10月6日回函、本院106年10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津貼、加班費及各項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固質疑依一般社會風俗,任職單位多有津貼、加班費或獎金發放之慣例云云。然查任職單位關於津貼、加班費、年終、年節、績效及三節獎金之發放與否、發放型態及數額多寡本取決於個別企業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債權人自不得僅以一般社會風俗即驟推論債務人雇主有常態性發放津貼、加班費、年終、年節、績效或三節獎金狀況,並強令債務人提撥前開津貼、加班費或獎金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次觀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所提各項開支明細本為預估數額,縱便債務人雇主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營運良好而改變政策並恩惠性給予債務人津貼、補助或獎金,惟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甚長,倘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內因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前揭非可預期或非常態性給予之津貼、補助或獎金當可作為其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綜上,債務人既已據實陳報收入,並無債權人臆測短報情事,債權人前揭指摘,自無所據。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613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5,283,251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836,136元。││4、清償成數:15.83%││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摩根聯邦資產│96,997│1.84%│214│15,408│││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聯邦商業銀行│30,334│0.57%│67│4,824│││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新國際商業│1,536,996│29.08%│3,377│243,14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凱基商業銀行│157,875│2.99%│347│24,984│││股份有限公司│││││├──┼──────┼─────┼────┼────────┼──────┤│五│玉山商業銀行│227,045│4.3%│499│35,928│││股份有限公司│││││├──┼──────┼─────┼────┼────────┼──────┤│六│萬榮行銷股份│262,347│4.97%│577│41,544│││有限公司│││││├──┼──────┼─────┼────┼────────┼──────┤│七│滙誠第二資產│25,335│0.48%│56│4,032│││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八│聖文森商榮昇│35,266│0.67%│78│5,616│││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九│花旗(台灣)商│710,626│13.45%│1,562│112,464│││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良京實業股份│889,824│16.84%│1,956│140,832│││有限公司│││││├──┼──────┼─────┼────┼────────┼──────┤│十一│國泰世華商業│306,026│5.79%│672│48,38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元大國際資產│98,148│1.86%│216│15,552│││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勞動部勞工保│82,753│1.57%│182│13,104│││險局│││││├──┼──────┼─────┼────┼────────┼──────┤│十四│富邦資產管理│98,879│1.87%│217│15,624│││股份有限公司│││││├──┼──────┼─────┼────┼────────┼──────┤│十五│豐邦資產管理│724,800│13.72%│1,593│114,696│││股份有限公司│││││├──┴──────┼─────┼────┼────────┼──────┤│合計│5,283,251│100﹪│11,613│836,136│└─────────┴─────┴────┴────────┴──────┘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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