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2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6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2月8日至民國95年5月8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5年5月8日。
(五)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債務人:甲○○。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5月8日,詎已屆清償期債權人未獲清償,尚欠600,00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通知債務人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債務人甲○○具狀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向聲請人乙○○借款450,000元,非聲請人所述600,000元,另約有四個月利息未支付等語。經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為450,000元,並因清償期屆至而確定,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忠實││637之4│建│00│02│20.92│0000000分之9234│甲○○(持分│││││││││││││0000000分之│││││││││││││9234)│├──┼───┼────┼────┼────┼────────┼─┼──┼──┼──────┼─────────┼──────┤│002│南投縣│埔里鎮│忠實││660│建│00│40│18.48│0000000分之9234│甲○○(持分│││││││││││││0000000分之│││││││││││││9234)│├──┼───┼────┼────┼────┼────────┼─┼──┼──┼──────┼─────────┼──────┤│003│南投縣│埔里鎮│忠實││668│田│00│00│10.91│0000000分之9234│甲○○(持分│││││││││││││0000000分之│││││││││││││9234)│└──┴───┴────┴────┴────┴────────┴─┴──┴──┴──────┴─────────┴──────┘┌───────────────────────────────────────────────────────────────────────────────┐│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266│南投縣埔里鎮忠│南投縣埔里鎮南│鋼筋混凝土造十│││70.7││││││││70.7│陽台│9.96│全部│甲○○(共同││1││實段第660地號│安路743巷11號3│一層│││5││││││││5├──┼──┤│使用部分見南│││││樓之1│││││││││││││花台│1.07││投縣埔里鎮忠│││││││││││││││││││││實段第409建│││││││││││││││││││││號,權利範圍│││││││││││││││││││││557631分之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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