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26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通知到案審理,自94年12月6日起,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刑保證金通知書及保證金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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