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慧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慧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慧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103年3月3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及1年2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78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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