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崑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崑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崑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1年2月,合計刑期3年,在監獄執行中,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各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103年5月2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1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