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號
110年度訴字第91號110年度訴字第155號110年度訴字第198號110年度訴字第199號110年度訴字第222號110年度訴字第245號110年度訴字第284號110年度訴字第287號110年度訴字第311號110年度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秉諺選任辯護人謝明訓律師被告歐睿豪
邱琮智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 律師被告 陳佳宏
謝榮宣
陳永君
陳智民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合併編號28之起訴書編號欄為起訴書附表編號74之行為人欄「吳秉諺、邱琮智、歐睿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秉諺、邱琮智、歐睿豪、謝榮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合併編號28之起訴書編號欄為起訴書附表編號74之行為人欄顯有漏載,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