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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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5號聲請人 劉奕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芷妤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林芷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芬芬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315 號判決(112.08.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5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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