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三芝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怡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錦彬 等30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