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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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債權人定成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VALENCIABERLAINNEGOPEZ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陳報定成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