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廖美玉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廖雪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或同額之合作金庫無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助字第一六八號強制
執行事件就坐落桃園市○○區○○○段後壁厝小段三○○、三○
○之六、三○○之八、三○○之二九、三○○之三○地號土地上
之同段一三五五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
巷○○○號號建物中如附圖所示編號E部分之建物(面積約一○
○平方公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一
四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合庫銀行)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115號本票
裁定、93年度票字第116號本票裁定、93年度促字第3073號
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相對人廖雪則以本院103年度司促字
第27735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附表建物編號2之部分
建物即如附圖所示編號E部分建物(面積約100平方公尺,
下稱系爭建物)為伊多年前承租債務人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煜昌織造公司)廠區時所出資興建,並使用迄今,
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今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並由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148號審理中。為此,請准裁
定本院96年度執助字第168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中就該部分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須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
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
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之財產遭強制執行,進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執助字第168號及104年
度桃簡字第1148號卷宗查明屬實,本院審酌系爭建物於該前
揭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若即執行完畢,將使系爭建物
難以回復原狀,自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性,又聲請人僅針
對系爭執行事件中之系爭建物部分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並非
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全部程序,而附表建物編號2之建號
1355建物經系爭執行事件送請鑑定,其第一層、第二層面積
合計4,675.63平方公尺,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447
,000元,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則應參酌系爭建物之面積
比例及鑑估價額,系爭建物之價額為501,473元(計算式:
24,622,364元×100/4,675.63=501,47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暨考量法院審理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所需之期間,依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訴訟程序
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又4月、2年,共計3年又4
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
需3年又6月,核相對人合庫銀行、廖雪受有該期間法定遲
延利息之損害,為87,758元(計算式:501,473元×3.5年
×5%=87,7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乃依此酌定停止執
行之擔保金額。
四、末按強制執行,因債權人之聲請而開始,故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
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
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
執行之裁定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者,自應以債權人為
相對人。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相對人合庫銀行及廖雪
等人,至相對人煜昌織造公司為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
,是聲請人以煜昌織造公司為相對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
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智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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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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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區○○○段│後壁厝│300-12│建│428.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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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市○○○區○○○段│後壁厝│300│建│2,358.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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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桃園市○○○區○○○段│後壁厝│300-6│建│399.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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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桃園市○○○區○○○段│後壁厝│300-8│建│4,556.00│全部│
├─┼───┼────┼───┼───┼────┼─┼────┼──┤
│5│桃園市○○○區○○○段│後壁厝│300-29│建│2,641.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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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桃園市○○○區○○○段│後壁厝│300-30│建│3,186.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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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主要建築├────────┬─────┤│
││建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屋層數││要建築材料││
│號││││合計│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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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口│廠房、防│一層:9177.58││全部│
│││段後壁厝小段300、│空避難室│二層:3972.02│││
│││300-6、300-8、│、停車空│三層:2317.10│││
│││300-29、300-30地號│間、作業│四層:2270.84│││
││├─────────┤廠房、辦│屋頂突出物:│││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東│公室等四│310.27│││
│││路292巷41號(門牌│層樓房鋼│地下層:1297.49│││
│││整編前為蘆竹鄉坑口│架、鋼骨│合計:19,342.3│││
│││村7鄰後壁厝92之1│造、鋼筋││││
│││號)│混擬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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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5│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口│廠房、警│一層:2044.73││全部│
│││段後壁厝小段300、│衛室、污│二層:2630.90│││
│││300-6、300-8、│水處理槽│合計:4675.63│││
│││300-29、300-30地號│、倉庫、││││
││├─────────┤四層樓房││││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東│加強磚造││││
│││路292巷41號│、鋼架造││││
││││、鋼骨造││││
││││、鋼筋混││││
││││擬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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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