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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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債權人 李涵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莊玉韜陳昕叡陳忻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楊莊玉韜、陳昕叡、陳忻彤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107年6月11日、107年6月29日及107年7月2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請提出相對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書分別於107年5月28日、107年6月12日、107年7月03日及107年8月03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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