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91號上訴人 蕭炳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忍 訴訟代理人陳儀守視同上訴人 盧素嬌 訴訟代理人 蕭俊雄 被上訴人 游德勝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萇慶 受告知訴訟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光佑 受告知訴訟人 鄭淑妮
劉家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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